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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的58号令内容
来源: 时间:2025-02-19 11:46:32

消防验收方面的58号令,指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这一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以下是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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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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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在具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情形时,建设单位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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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两个以上相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若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还需提供相应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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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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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及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工程还应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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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需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与实际场景相符,且两者结论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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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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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少于七人,且需独立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相关主管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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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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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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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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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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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增加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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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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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款改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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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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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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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条文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各方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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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需履行多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不得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违反规定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法申请审查、验收、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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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同时,还需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消防产品和相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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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同时,还需检验消防产品和相关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58号令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范,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